|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核发 |
| 来源: 时间:2010-02-20 阅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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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材料 (一)新建项目: 1、办理排污许可证申请报告1份; 2、《污染物排放申请表》1份; 3、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批复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试运行环保部门意见或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复印件1份。 (二)原有持证项目: 1、办理更换排污许可证申请报告1份; 2、《污染物排放申请表》1份; 3、《排放水(气)污染物许可证》(旧证原件); 4、属于国控、市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的企业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当年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 二、办理时限 (一)新建项目: 1、试运行期间申请办理《排放水(气)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2、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后办理《排放水(气)污染物许可证》。 (二)原有持证项目: 提前有效期限30日办理。 三、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 2、现场和材料核实; 3、审核发放《排放水(气)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或《排放水(气)污染物许可证》。 三、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承诺办结期限 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免费。 六、联系电话 承办电话:3221208、5354906 投诉电话:3221234、5309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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