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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协第九届六次会议第9.6.208号提案的答复
作者: 时间:2011-07-24 阅读:

荆小兰委员:

您在南宁市政协第九届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请求拆除非法移动通讯基站的建议》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环境电磁辐射污染问题的关注,您所反映的问题具有普遍性,我局十分重视,认真做好相关调查处理工作,现就提案中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1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而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在《关于界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的复函》(环办函[2008]664号)中指出该款所称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是指在同一个用地范围内建设使用的以下发射设施: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移动通信基站未列在其中。

《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而我局并不具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在提案收悉后,我局向南宁市三大通信公司发送通知要求将白沙-壮锦片区内各自权属通信基站的数量、名称、位置分布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汇总后报送我局,彻底清查该区域内通信基站的建设情况。根据三大通信公司报来的材料,在白沙-壮锦片区内共有47个已建通信基站,现有43个已开通运行,实际发射功率在1.330瓦不等。已开通运行的43个通信基站中,有29个已有环评批复,有8个为抽测站点,有4个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鉴于上述区域内部分通信基站属于未批先建或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即投入运行,我局已建议上级环保部门依法对其实施停止运行等相关处罚并将结果反馈我局。位于壮锦白沙路口绿化带内的在建移动通信基站目前已停止建设,自治区环保厅正在对该项目进行环评审批。

201159下午,在您的协调与配合下,我局核与辐射科人员到广西石化高级技工学校与投诉人进行了交流、沟通,认真听投诉人讲述该校周边的通信基站建设现状以及学校师生对通信基站电磁辐射问题的看法和反应,并耐心地向投诉人讲解了电磁辐射方面的有关知识、我局的职能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您与投诉人提出的关于通讯基站科学选址以及各通信公司在同一地点重复安装基站的必要性问题,我局正在向相关技术机构咨询意见,得到答复后将及时向您反馈。我局将按职能做好对南宁市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企业非法建设通信基站的行为,我局将及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承办人及电话:何其宇    5309061

 

 

 

                              一一年五月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