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接待日及下访制度 |
| 来源: 时间:2007-12-07 阅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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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监督,畅通信访渠道,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根据《信访条例》和《环境信访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南宁市领导干部下访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局长接待日安排与公示 将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三定为局长接待日,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星期三。正常情况下,由局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值日。局办公室每月末对下一个月局长接待日进行安排,并通过“南宁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公示接访领导姓名、职务、分管工作、接待时间和地点。 二、接待时间 每月第一个星期三上午8时至12时。 三、接待地点 市环保局信访接待室(竹溪路33号市环保局办公楼一楼)。 四、接待范围与内容 (一)信访人检举、揭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 (二)信访人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信访人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四)公民、法人咨询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 (二)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中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环境信访事项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事项,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信访人应依法向有关机关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出。 五、接待要求 (一)信访人应如实说明自己的基本情况(包括真实姓名、住址及通信联络情况)。 (二)信访人应将与所反映问题有关的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问题发生的确切时间与地点、所反映的问题及建议和要求阐述清楚。 (三)局领导接访时,要摆放公示牌,标明姓名、职务,对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并应来访者要求予以保密。 (四)局领导接访时,对来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建议和要求尽可能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即答复的告之答复时限、答复方式。 (五)局办公室、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做好局长接待日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参加接访的局领导,由局办公室提前通知接访领导本人,监察支队负责为接访局领导提供解决和答复问题所必需的有关资料和政策依据,并负责接待时的记录。 六、问题处理 实行首办负责制。对群众来访,由第一次接访的局领导负责包案,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跟踪督察督办,一包到底,直到问题解决到位和上访人员息诉罢访。 七、下访工作要求 (一) 结合全市公开大接访和局长接待日活动的开展,局领导班子成员深入基层、到一线,以接访、约访、走访等形式,定期深入信访事项发生地或信访人家中直接听取群众意见,处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现场调处矛盾,解决问题。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下访工作每人每年不少于8次。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局领导班子成员下访记录和台账,具体内容包括:下访的时间、地点和对象,包案领导,活动内容,已解决的问题,尚未解决的问题及其原因和下一步安排。陪同局领导开展下访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及时、认真、详细地做好活动记录,结案后将有关材料整理报送局办公室。 (三)明确责任,限时办理。实行领导下访包案责任制,对下访过程中受理的信访件,下访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化解,对重大或疑难案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或提交集体研究处理。实行限时办理制度,领导在下访过程中受理的信访案件,要视案件难易程度,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向信访人承诺办结期限,督促具体承办单位限期办结,并回复信访人。 (四)对在下访中由于工作严重失职、未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导致重大集体上访,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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